市林业发展奖励制度
现如今,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市林业发展奖励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金
市财政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林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建设资金中安排林业产业发展奖励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建设单位进行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以及林业良种繁育、引进、新技术推广等的奖励。
第二条奖励原则
坚持“先建后奖、典型带动、总额控制、择优奖励、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林业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奖励对象
在市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包括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新建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选用苗木是良种壮苗或林业部门认可的树种品种,栽植、管理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和生产标准,建园档案及栽培管理技术资料完备。
(二)当年新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规模:林菌示范基地面积10亩以上;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林药、林花、林蔬示范基地50亩以上,基地建设和管理符合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
第五条奖励标准
给予奖励的建设单位,执行以下标准: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林菌示范基地1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0元;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林药、林花、林蔬等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林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珍稀优良用材林、果品基地引种试验和林业技术推广。
上述奖励实行最高奖励限额控制,即单项奖励最高控制在15万元。
建设单位不能同时获得多个单项奖励,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各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本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年初确定建设基地规模和建设计划,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林业局将在基地建设前、建设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指导。
(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和各市区林业产业发展现状,本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区域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林业局、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数,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情况及林业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采用统一格式)。
(三)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受理后应积极组织对申报材料及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验收,择优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四)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公示、公布。
(五)对获得奖励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一次性将市级奖励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建设单位。
第七条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严格按奖励原则、奖励程序拨款,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实行通报和追责。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不含省财政直管县。
(三)本办法有效期3年。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